以李少华主任律师(现任合肥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副主任、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施工与房地产专业委员、省司法厅法援中心主辩省高级法院重特大刑案的辩护团律师)领衔的坤天律所公司法律顾问专业部,由陶勤佳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5
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4
股份公司认股人的认股行为性质、认股合同效力、缴纳股款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1
企业法律顾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 ?
《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出资人用需办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处理《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未评估的主要情形,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未评估情形较少,但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资格,评估作价程序违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即,学生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欺诈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消费金额,但需保留好消费凭证(如购物发票、网购记录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1、谁有权起诉起诉:俗称告状,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起诉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起诉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起诉。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厉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例如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
国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法律规定了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仍提供借款的;2. 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间借贷合同;3. 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将银行贷款出借给他人牟取高利息的;4.未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的。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二)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三)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0日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 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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