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2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股东因客观条件的变化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出资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不能出资与法律上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宣称自己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比如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虚报出资、伪造有关出资文件等。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
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
3、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也称逾期出资,是指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交付财产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合肥法鼎法律公司
2024年1月29日
续 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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