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六: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的处理
六、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的处理
1、未评估的主要情形,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未评估情形较少,但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资格,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合理等较多。
2、《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3、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处理的方式及举证责任分配。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以非诉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认定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来说,只要能够证明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作价即可,而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必须在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方可起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进而请求出资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公司债权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撰写:李冰晶 18109689698
审核:李少华 15395062969
2023年11月06日
待续:《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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