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清算的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鼎法律咨询公司
2024年01月14日
续 企业法律顾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特别说明:因李少华主任律师是我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兼独立董事/商事顾问,故我公司经坤天律所李少华主任律师领衔的公司法律顾问团队的同意,将其团队根据李少华主任先后担任公司高管15年和专职执业律师22年的公司法商结合的实战实操经验整理撰写的文章,转发在我公司网站,约每周一期,以期与企业家们相互交流、互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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