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5
五、 出资人以划拨或设权负担土地出资的处理
1、出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划拨土地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其用于出资,将使公司资本财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属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如出资人已以上述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法院在审理有关诉讼中,如土地存在上述权利瑕疵可以补正,且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已经补正的,可以认定出资的效力。但能否补正瑕疵的决定权在土管部门和权利负担的权利人,而不是法院,法院的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的。
2、以划拨土地出资的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规定,以划拨取得的土地出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国家将土地收回直接作价出资,一种是及将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出资。对此,法院可以责令出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未在该合理出资时间内办完,法院即应认定其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土地权利负担的种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租赁权、地役权与抵押权等。租赁权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如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肥法鼎法律公司
2024年1月29日
续 企业法律顾问:之《股东出资须重视的法律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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